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有什么样的含义?是不是提出“四种形态”后,纪委就不怎么查大案了?如何在实践中落实“四种形态”?……11月11日,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反腐三人谈》栏目,和主持人杨禹一起,就如何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了深入探讨。
理解“四种形态”,要结合历史的回放和思考,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从标本兼治的角度领悟
嘉宾认为,“四种形态”,与深化“三转”、聚焦主业、党纪严于国法等要求是一脉相承的,都是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提出的。学习领会“四种形态”,必须坚持学思践悟、融会贯通,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首先,要有历史的回放和思考。回顾历史,可以清晰地得出结论,纪律就是我们党的生命,必须始终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
其次,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化认识。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而要真正管全党、治全党,必须把“从严”的要求落在实处。
第三,要从标本兼治的角度进行领悟。破“法”无不是从破“纪”开始,先存在违纪苗头,*后量变引起质变,演变为大肆违法犯罪。“四种形态”,就是通过层层设置防线,一级一级进行阻挡,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
嘉宾表示,提出“四种形态”更多的是一种回归,回归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回归纪委的本职,回归我们党一贯的基本方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种形态”,更多的是一种菩萨心肠,是“治未病”的战略举措
嘉宾认为,惩处腐败,对腐败干部来讲是一大损失,对我们党来说是更大的损失。在这个背景下,一方面要雷霆万钧,但更多时候需要菩萨心肠。“四种形态”更多的就是一种菩萨心肠的心态,是“治未病”的战略举措。
据了解,党的十八大以来,经中央纪委审查并报中央批准,因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的中管干部共79人。从审查结果看,他们在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涉嫌犯罪的同时,也普遍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严重违纪问题。
嘉宾表示,清除病灶难,但更难的是防止疾病的发生、发展。“四种形态”解决的是慎“初”慎“小”问题,是通过促进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使党员干部不会犯小错,即使犯小错也不会向大错发展。
“四种形态”的提出,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而是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更严要求
“四种形态”提出后,社会上有一种担忧,是不是纪委从此之后不怎么查大案了?嘉宾认为,这实际是一种误读。
他们表示,提出“四种形态”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用纪律的尺子从严管党、从严治党,真正做到全方位、全覆盖,使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在其中。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更不是某些人所说的将来只怕成为一些问题官员被轻处理的借口。
嘉宾表示,“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进行划分的,是纪委履职的重要遵循。一般来讲,只要依托前两种形态做好监督执纪工作,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后两种形态所对应的治病树和拔烂树必然会成为少数和极极少数。可谓是环环相扣、科学有效,这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对各级党委和纪委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
各级纪委要进一步深化“三转”,切实将职能定位转到抓纪律上来,正确运用“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到*前沿。
嘉宾认为,“四种形态”的提出,是一种战略决策和部署,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他们表示,贯彻落实的前提和基础,是各级纪委要进一步深化“三转”,切实将职能定位转到抓纪律上来。关键在于能不能把纪律挺到*前沿,正确运用“四种形态”。
对此,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理念,紧紧扭住纪律不放。其次,要解决责任担当问题。各级纪委必须紧紧跟上中央的要求,坚决维护党章、执行纪律,对违纪行为一定要敢于“亮剑”。同时,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开展批评教育,善于做思想工作。
至于方法措施,嘉宾表示,就是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推动纪律审查工作按照“四种形态”要求进行转型。
线索处置环节,要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优先处置涉及“三类人”的问题线索。
嘉宾表示,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要采取有效方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
其次,要科学处置线索,加强分析研判,优先处置涉及“三类人”的问题线索,紧紧盯住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第三,强化对线索处置的监督,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严格审核了结的线索。
纪律审查环节,要守住依“纪”这个定位,围绕“四种形态”开展工作。
在纪律审查环节,嘉宾认为,要守住依“纪”这个定位,围绕“四种形态”开展工作。
一是抓住审查重点。将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将“三类人”作为主要对象。
二是改变审查方式。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确保纪律审查工作对着纪律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
三是提高审查效率。坚持快查快结,防止调查取证工作贪大求全。
四是把握处理方式。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重处分、组织调整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
执纪审理环节,要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由以往重点审理涉嫌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
在执纪审理环节,嘉宾表示,要改变对被审查人涉嫌犯罪问题的审理投入过多力量,实际上成了司法机关的“预审室”的做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改进审理方式。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由以往重点审理涉嫌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要适应以审理违纪案件为主的新形势,探索党纪轻处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工作机制。
二是改进审理文书。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需要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涉嫌犯罪问题分开表述。
三是加强案例指导。配合新修订的《准则》《条例》的颁布施行,以案例的形式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职工奖惩条例》
《三条禁令》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九不准”包括: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 查收入挂钩;二、不准开单提成;三、不准违规收费;四、不准违规接受社 会捐赠资助;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六、不准为商业 目的统方;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八、不准收受回扣;九、 不准收受患者“红包”等。
详解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